《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行公布实施。据了解,这是广东省范围内首部针对反餐饮浪费立法。机关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及其食堂、家庭个人有哪些行为义务?如何建立长效机制?违法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邓成明昨日接受了南都记者采访。邓成明表示,这些制度设计虽然基于广州实践,但是对全国来说仍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为全国立法贡献了广州智慧、广州经验。
行为义务
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
反餐饮浪费涉及单位、个人、餐饮企业等社会的方方面面。据邓成明介绍,针对餐饮浪费的主要原因和突出问题,《条例》分别对机关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及其食堂、家庭个人等设置了反餐饮浪费的行为义务。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带动引领形成社会文明节约用餐新风尚。同时,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宣传标识标牌、不误导诱导过量点餐、不设置最低消费额等义务。
《条例》还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反餐饮浪费规章制度,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此,邓成明表示,此次立法中明确的一个原则就是防止餐饮浪费人人有责,“各个单位都要动员起来,要发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作用,通过各种规范来形成反餐饮浪费的氛围。”对于人个,《条例》要求个人践行光盘行动,贯彻反餐饮浪费人人有责的理念。
《条例》还明确禁止网络直播者通过互联网散播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的内容。“这也是目前社会所顾虑的一个问题,有些网络直播对青少年产生了不良影响。”
长效治理机制
鼓励低价销售或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
反餐饮浪费必须有长效治理机制才能保障其很好地实施。对此,邓成明表示,《条例》着力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的长效治理机制,明确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内容。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告并可投诉举报。
《条例》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监管协作联动机制,对发现的餐饮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明确了餐厨垃圾逐步实施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收费管理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保证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低价销售或者捐赠等方式处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对此,邓成明表示,这一规定是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经验。“对于临近保质期的,不是一味地扔掉。我们鼓励他捐赠给慈善机构,这是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是他们的惯常做法。当然,必须是在保证食品安全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
法律责任
罚款额度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定
为提高反餐饮浪费立法的威慑力和制度刚性,《条例》科学设定餐饮浪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针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张贴标识标牌、误导诱导过量点餐消费、设置最低消费额等违法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我们以批评教育为主,首先是责令改正、进行警告,如果不改正、不听从警告,才进行处罚和罚款,”邓成明表示,并不是说“一上来就罚款”,“因此,也要请餐饮经营者放心,立这个法并不是为了对他们造成压力。”
《条例》还针对单位食堂违反规定、造成餐饮浪费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单位的法律责任。另外,《条例》针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造成餐饮浪费的行为,明确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规定公职人员在组织婚丧嫁娶等宴席中造成餐饮浪费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也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未及时制止网络直播者散播餐饮浪费内容的法律责任。
邓成明表示,《条例》不是一个反餐饮浪费的“倡议书”,而是一项立法,所以一定要有刚性。刚性就体现在法律责任,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就要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种后果要根据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来设定。”邓成明举例:没有按照规定来张贴标牌表示,危害相对较轻。但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等行为,实际上它不仅违反了《条例》,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是一个浪费的问题,也是一个侵权的问题。所以这是《条例》对前者设定了最高1000元的罚款,而对后者设定了最高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