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气排放---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2010)修改单
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修改为“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
2003〕95 号)
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3 水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 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2
总铊
硫铁矿制酸
0.006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a
注:
a不论废水是否外排,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指二氧化硫工艺气净化工段废酸处理设施
排放口。
三、在“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1.6 除表 9、表 10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 12 —
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
方法标准。
四、在“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删除 5.2.1 的要求,原 5.2.2
修改为 5.2.1,并增加以下内容:
5.2.2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
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
五、“表 9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
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2
总铊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废水
中氯离子浓度大于 1.2 g/L,此方法不适用)
HJ 748
六、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
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
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
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
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
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
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上一篇:"七一”勋章颁奖仪式,最高礼遇,致敬我们祖国的英雄 下一篇:光氢等离子设备——除臭好帮手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13763369659